《指導意見》規范了簡易注銷行為,明確了簡易注銷程序的適用范圍,充分尊重企業自主權和自治權。《指導意見》規定,對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業、申請注銷登記前無債權債務的有限責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由其自主選擇適用一般注銷程序或簡易注銷程序。《指導意見》同時明確了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幾種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的企業情形。
《指導意見》簡化了企業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將全體投資人作出解散的決議(決定)、成立清算組、經其確認的清算報告等文書合并簡化為全體投資人簽署的包含全體投資人決定企業解散注銷、組織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內容的《全體投資人承諾書》(見附件)。企業在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時只需要提交《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全體投資人承諾書》(強制清算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營業執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報告、投資人決議、清稅證明、清算組備案證明、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等材料(企業登記申請文書規范和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2015年版)已相應修訂)。
《指導意見》進一步簡化了企業申請簡易注銷的登記程序,規定企業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應當先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簡易注銷公告》專欄主動向社會公告相關信息,公告期為45日。登記機關應當同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將企業擬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相關信息推送至同級稅務等有關部門。公告期滿后,企業方可向企業登記機關提出簡易注銷登記申請。登記機關在收到申請后,對于公告期內未被提出異議的企業,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準予簡易注銷登記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