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稅制轉換,企業該如何應對?這是目前建筑企業想知道的答案。
第二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上海市稅務局貨勞處的李慧嵩說,建筑業納入增值稅范疇,對行業影響巨大。建筑企業,尤其是一般納稅人的稅收政策、征管模式、會計核算、購銷策略等方面都發生了重大改變。建議企業在改造財務管理、登記一般納稅人資格、購置稅控設備、申領增值稅發票的同時,在進項稅額抵扣等五個方面做好準備。
5個著力點
進項稅額抵扣是關鍵
重新梳理選擇供應商
加強財務管理和內控建設
關注視同銷售和混合銷售
重視掛靠經營的涉稅風險
第一,詳細分析企業支出中的可抵扣項目,盡量做到應抵盡抵。建筑企業應做好對供應商的選擇和管理,盡量選擇正規的、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應商,并在合同條款中明確定價方式(是否含稅)、發票開具方式等必要信息。其中,建筑材料方面,建議盡量選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可取得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施工現場使用的水、電、氣等動力屬于可抵扣進項范圍,但動力公司一般只向總表的登記方開票,實際操作中,建筑企業往往難以取得抵扣發票,建議在合同中與總表的登記方確認動力的轉售事項;住宿服務可取得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但要注意屬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部分不得抵扣。
第二,注意清包工或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需要注意的是,簡易計稅方法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從企業稅收利益出發,不一定優于11%稅率的一般計稅方法。可以根據企業具體情況考慮是否選擇適用,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第三,注意老項目可適用簡易計稅方法過渡。如果老項目的支出大多已經完成,建議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如果老項目的支出大多尚未完成,可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核算后作出選擇。
第四,注意納稅地點的變化及預繳事項,按規定辦法操作。營改增后,建筑企業(固定業戶)的納稅地點由勞務發生地變為機構所在地。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企業,一方面應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按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等,按期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的稅款后繳納增值稅;另一方面應嚴格按照36號文規定的預征方法和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
第五,在提供建筑業服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應注意稅務處理方式已發生變化。營業稅狀態下,企業提供建筑業服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應當分別核算建筑服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分別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營改增后,這一行為應按企業從事的主業進行判斷,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發生該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企業發生該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因此,如果企業以建筑服務為主業,提供建筑業服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取得的收入應一并按照11%稅率繳納增值稅,優于按服務和貨物分別計算繳納。
“增值稅的征收原理與營業稅完全不同,企業要實現營改增的平穩過渡,規避涉稅風險,需要付出大量的努力。建筑企業在確定銷售收入時,需要注意增值稅的個性化規定,關注兩個問題,即視同銷售和混合銷售。”稅務專家莊粉榮提醒企業。
莊粉榮說,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36號文明確了視同銷售的11種情形,由于生產和經營情況比較復雜,建筑企業在實務過程中可能發生上述11種情形,不要忘記申報納稅。同時,注意混合銷售內涵的變化。自從我國引進增值稅以來,混合銷售業務的涉稅風險一直困擾著納稅人,其原因是當事人無法將稅法與業務流程結合起來。具體分析36號文第四十條對于混合銷售的規定,就可發現其發生了本質變化,即在銷售行為中由貨物銷售與非應稅勞務的結合變化成貨物銷售與服務的結合,建議納稅人在實務過程中注意混合銷售業務處理的涉稅風險。
“增值稅稅制的違法違規處罰在所有稅種中嚴厲,所以營改增帶來的變化都需要建筑業納稅人仔細研讀,做好相應稅收管理及風險控制。”大華久益華瑞(北京)稅務師事務所董事長吳麗光說。
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干部進修學院副教授曹勝新也提醒納稅人,高度重視掛靠經營的涉稅風險:受建設資質等條件限制,建安企業掛靠經營現象較為普遍。被掛靠方建安企業提供建設資質,按照建安收入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費,并不參與掛靠方項目單位的經營活動。如果掛靠方通過虛開發票的方式逃避納稅,稅務機關往往將違法責任歸屬于被掛靠方,責令其補繳稅款、滯納金,繳納罰款。營改增后,掛靠方會滋生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需求,大大增加了被掛靠方的法律責任。
“留給納稅人的應對時間十分緊迫,企業應盡快了解政策,按增值稅制要求,加強稅收內控制度建設,確保合規遵從;調整生產經營模式,降低稅負;重新梳理供應商,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設備、大宗材料供應商;開展專項培訓,財務人員、業務人員及管理層都要認識到增值稅法規對企業管理的重要性,確保享受政策紅利。”北京市國稅局貨物和勞務稅處的魯子建說。